散劑 (2005年版一部)
附錄ⅠB. 散劑
散劑系指藥材或藥材提取物經粉碎、均勻混合制成的粉末狀制劑,分為內服散劑和外用散劑。
散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供制散劑的藥材、藥材提取物均應粉碎。除另有規定外,內服散劑應為細粉;兒科用及外用散劑應為*細粉。
二、散劑應干燥、疏松、混合均勻、色澤一致。如含有毒或貴重藥或**劑量小的散劑時,應采用配研法混勻并過篩。
三、多劑量包裝的散劑應附分劑量的用具;含有毒的內服散劑應單劑量包裝。
四、除另有規定外,散劑應密閉貯存,含揮發物或易吸潮**的散劑應密封貯存。
散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
【粒度】 用于**或嚴重創傷的外用散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照粒度測定法(附錄Ⅺ B**法,單篩分法)測定,除另有規定外,通過六號篩的粉末重量,不得少于95%。
【外觀均勻度】 取供試品適量,置光滑紙上,平鋪約5cm<2>,將其表面壓平,在明亮處觀察,應色澤均勻,無花紋與色斑。
【水分】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過9.0%。
【裝量差異】 單劑量包裝的散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袋(瓶),分別稱定每袋(瓶)內容物的重量,每袋(瓶)的重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按表中的規定,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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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裝量 裝量差異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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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g或0.1g以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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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g以上至0.5g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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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g以上至1.5g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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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g以上至6g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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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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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量】 多劑量包裝的散劑,照*低裝量檢查法(附錄Ⅻ C)檢查,應符合規定。
【無菌】 用于**或嚴重創傷的外用散劑,照無菌檢查法(附錄ⅩⅢ B)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規定外 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附錄ⅩⅢ C)檢查,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