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環境工程技術分類與命名,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工程技術(不含核環境工程技術)的分類與命名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對環境工程技術及工藝單元的分類與命名。 |
本標準為**發布。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建設與運行,治理畜禽養殖業廢棄物及惡臭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以我國當前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控制技術為基礎,規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染治理工程從設計、施工到驗收、運行的全過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運行管理,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
本標準為**發布。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國家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總有機碳(TOC)的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總有機碳(TOC)的測定,檢出限為0.1 mg/L,測定下限為0.5mg/L。 |
本標準是對《水質 總有機碳(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GB13193-91)和《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T 71-2001)的整合修訂。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1年8月31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總有機碳(TOC)的測定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GB 13193-91)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9月29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T 71-2001)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國家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工業廢水中揮發酚的溴化容量法。 |
本標準適用于含高濃度揮發酚工業廢水中揮發酚的測定。 |
本標準是對《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溴化容量法》(GB7491-87)的修訂。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3月14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溴化容量法》(GB7491-87)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國家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中揮發酚的分光光度法。 |
本標準是對《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0-87)的修訂。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3月14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臭氧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臭氧的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臭氧的測定。相對封閉環境(例如:室內、車內等)空氣中臭氧的測定也可參照本標準。 |
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GB/T15437-1995)的修訂。 |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5年3月25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稀釋與接種的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
本標準是對《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GB 7488-87)的修訂。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3月14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GB7488-87)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溶解氧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溶解氧的電化學探頭法。 |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鹽水中溶解氧的測定。 |
本標準是對《水質 溶解氧的測定 電化學探頭法》(GB11913-89)的修訂。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9年12月25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溶解氧的測定 電化學探頭法》(GB11913-89)廢止。 |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GB 7488-87) |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 |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 |
水質 溶解氧的測定 電化學探頭法(GB 11913-89) |
水質 總有機碳(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GB 13193-91) |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 |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T71-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