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法規 |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9號) | 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依照本條**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
國家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資料實行信息共享。 |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清潔生產標準氧化鋁業(HJ 473-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氧化鋁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氧化鋁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分三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本標準適用于氧化鋁生產企業(鋁土礦開采、自備熱電生產部分除外)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標準分為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以鋁土礦為原料用拜耳法、聯合法生產氧化鋁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
本標準為**發布。 |
清潔生產標準純堿行業(HJ 47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純堿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純堿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分為三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本標準規定了純堿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將純堿行業清潔生產指標分成五類,即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氨堿法純堿生產企業和聯堿法純堿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 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
本標準不適用上述企業的合成氨、熱電等分廠(車間),也不包括小蘇打、氯化鈣等下游產品的分廠(車間)。 |
本標準為**發布。 |
清潔生產標準氯堿行業(燒堿)(HJ 475-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燒堿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水平、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燒堿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分為三級,隔膜法燒堿**代表國內清潔生產**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離子膜法燒堿**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本標準規定了氯堿工業(燒堿)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將氯堿工業(燒堿)清潔生產指標分成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燒堿生產企業(離子膜法燒堿和隔膜法燒堿)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
本標準為**發布。 |
清潔生產標準氯堿行業(聚氯乙烯)(HJ 476-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聚氯乙烯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聚氯乙烯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分為三級,電石法聚氯乙烯**代表國內清潔生產**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乙烯法聚氯乙烯**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本標準規定了氯堿工業(聚氯乙烯)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指標分成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懸浮法(電石法和乙烯法)生產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的生產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采用二氯乙烷裂解或外購氯乙烯單體生產聚氯乙烯的企業可參照乙烯法。 |
本標準為**發布。 |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 477-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建設工作,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 212),統一性能指標,確保現場監測數據準確傳輸,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中數據采集傳輸儀的技術性能要求和性能檢測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數據采集傳輸儀的選型使用和性能檢測;對于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中具有數據采集傳輸功能的現場監測儀表,只規定其用于數據采集傳輸功能部分的性能指標和校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