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2017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明確要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由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以下簡稱《評審準則》)尚未對環境監測領域的布點、采樣、現場監測等重要環節提出明確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據環境監測領域的特殊性,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此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基礎上,針對環境監測領域的特殊性,在人員、場所、儀器設備、監測布點、采樣、現場監測、分析測試等影響監測數據質量的重要環節作出的補充要求。
其中,明確要求環境監測機構應正確配備包括現場監測和采樣、樣品的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
現場監測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監測采樣的要求。租用設備應納入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體系。對監測結果有影響的實驗室關鍵監測設備應為自有設備。自有設備指購買或長期租賃(租期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和支配權的設備。應明確現場監測和采樣設備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功能退化。現場監測設備在使用前后,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關鍵性能指標進行核查并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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