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爆料稱,近日,浙江紹興某高校一位女生從寢室上鋪跌落后不治身亡??出事的女生,讀大四,今年才21歲。
關于這起事故的原因,該校發在官方微博上的一則通報中回應稱,公安機關經過初步調查,已經排除他殺可能,屬于一起意外事故。可究竟是什么樣的意外事故,通報里沒有詳細說明。
高低鋪的**問題又一次成為關注的焦點。有人質疑扶手太低了,缺口又太大,令人揪心的是,一直到現在,關于高低床的國家強制標準依然是缺失的,如果是扶手太低造成的,那么高到什么程度才算比較**?缺口大到什么程度就可能不**?沒有人說得清楚。
本次事件的真相到底怎么樣的,還有待公安部門的進一步調查,但高低鋪**存在隱患卻是不爭的事實。就在不久前,杭州已經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悲劇,而在國內范圍,因為高低床引發的事故也已經發生多起。
其實,標準不是沒有。關于學生公寓床鋪的**,國家制定過相關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3328-1997》規定:高低床的**護欄高度要大于(等于)20厘米,在放置床墊情況下,要大于38厘米。護欄和床頭之前的缺口應在50-60厘米。但標準代號GB/T,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只有代號GB開頭的,才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采用,違反這類標準的,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沒有強制標準的副作用明顯,一個是,企業要不要采用,決定權完全在企業,企業必然會馬虎一點,更多地從成本角度考慮問題。另一個是學校也不知道什么樣的產品**,什么樣的不**,什么合格什么不合格,學校沒有辦法在設施采購上為學生的**問題把好關。
一個不具備法律屬性的標準也會造成責任認定上的含糊。大家都說這樣的扶手太低,廠家則堅持不低,聽誰的好呢?出了事又該如何來判定責任?法院又該如何判決呢?這導致了一個惡性的循環,明明發生了多起類似案例,明明存在著**隱患,可是追不了責,也無法推動生產廠家作出改變。這個“意外”里有學生個人的責任,也有廠家的責任、學校的責任,一個“意外”就排除了他們的責任,對出事的學生而言,是不公平的,就事實本身而言,也是不完整的。
高低床的社會使用量相當巨大,除了高校宿舍、員工宿舍,甚至家庭也在大量使用,不管是從使用人數,還是**的必要性上看,都需要讓標準盡快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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