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少鋼瓶標準氣體,臭氧監測只能通過臭氧發生器發生的臭氧,進行逐級的量值傳遞/溯源,任何**的量值傳遞工作出現問題,都將導致其下游的各臺臭氧的傳遞標準、臭氧分析儀量值出現偏差。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環辦監測〔2016〕104號)和《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標準傳遞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17〕242號)有關要求,規范環境空氣臭氧標準傳遞,保證監測數據的溯源性和可比性,環保部組織編制了《環境空氣臭氧**校準作業指導書(試行)》《環境空氣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間接比對作業指導書(試行)》《環境空氣臭氧傳遞標準間逐級校準作業指導書(試行)》《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現場比對核查作業指導書(試行)》等4項作業指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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